保险责任: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100元以后,按照85%的比例进行赔付,但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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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 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以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 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承保对象和承保年龄:
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及配偶16至64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子女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至23周岁(需未婚、全日制在读)。
保险期间:一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疾病、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